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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日,據信陽法院消息:小明(化名)與小紅(化名)在大學期間因感情糾葛發生爭執,小紅向公安局控告被小明強奸,后經公安局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,并決定不予立案。
2023年9月,小紅安排其朋友使用虛擬微博賬戶,多次在小明現就讀的江西某職業學院“超話”中發布帖子,散播小明為強奸犯的不實信息,并引起眾多網友圍觀評論。后小明所在學校以上述事宜嚴重影響學校聲譽為由,對小明進行停學處理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小紅將“強奸犯小明”等不實內容發布在網絡公共平臺,屬于面向不特定對象發布不實的消息,造成其在一定范圍內的社會評價降低,也直接導致原告小明無法正常上學的后果,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名譽權受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,已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。遂判決:小紅在“江西某職業學院”微博超話中向小明賠禮道歉,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不得刪除;賠償小明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300元。